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条 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
市级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四)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五)拥有较为丰富的红色遗迹或者红色文化资源,能够集中反映特定时期的战斗、生产、生活风貌。
市级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四)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五)拥有较为丰富的红色遗迹或者红色文化资源,能够集中反映特定时期的战斗、生产、生活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