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安排落实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国家、省、市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的各类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对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国家、省、市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的各类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对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