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传统村落风貌整治方案,组织有传统建筑维修资格的工匠参与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和传统村落风貌整治。
传统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和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完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文化、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