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除文物保护单位外,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为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需要,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的产权。传统建筑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安排宅基地建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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