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传统村落环境风貌保护方案,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护传统村落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出现危及传统村落环境风貌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前款活动。
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传统村落环境风貌保护方案,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护传统村落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出现危及传统村落环境风貌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前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