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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