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
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
传统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经审查属实,予以返还。代管期间的经营收益扣除保护管理成本后,由原产权人享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