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财政等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制定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财政等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制定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