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
(三)擅自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其他影响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传统建筑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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