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村落资源破坏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
对在开发利用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濒危警示。破坏情况严重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不再符合传统村落入选条件,提请批准机关将该村落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在开发利用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濒危警示。破坏情况严重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不再符合传统村落入选条件,提请批准机关将该村落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