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无法恢复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