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各种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等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等,破坏传统村落风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
(三)擅自在传统村落内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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