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四)未开展传统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四)未开展传统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