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