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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