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