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