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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