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移交或者移交后仍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