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公众需求以及通行需要,及时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调整社会公众关注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