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毁、灭失的,管理部门或者维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