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