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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