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