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车位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