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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