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