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停车泊位,影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