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