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肇事或者其他原因过失损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能主动报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
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