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