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培育文明乡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