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培育文明乡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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