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