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斑马线上未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