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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