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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