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