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二至三倍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