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指定位置停放或者擅自驶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