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进行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