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一百吨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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