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