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堆积的砂石、弃料;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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