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十二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
(五)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
(五)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