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六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许可并颁发许可证。市管水库迁赔高程以内区域采砂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采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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