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八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数量;
(四)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六)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七)无违法采砂行为承诺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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