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二十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颁发后十个工作日内,发证部门应当在采砂点岸上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载明采砂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采砂人名称、开采范围、开采量、采(运)砂船舶编号、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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