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九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