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七条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依法通过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