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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