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的,由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